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5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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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53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聖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2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聖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聖文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41條第8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李聖文所犯竊盜及詐欺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為竊盜罪、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財物罪、詐欺得利罪,所侵害法益種類、犯罪態樣、手段相異,附表編號1為竊取被害人之財物,附表編號2至6為竊取被害人財物,再持竊得之金融卡或信用卡持以盜領現金或盜刷消費,分別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暨酌以各該犯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效果等情狀,並斟酌本件對全體犯罪應予之整體非難評價程度,及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5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即有期徒刑2年6月以下)及不利益變更禁止(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4至5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號6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共計有期徒刑2年)之內部界限,復參酌本院前已函知受刑人得於文到5日內就本件定應執行刑具狀陳述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情狀,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施慶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俊明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附表:受刑人李聖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11年6月6日111年10月27日111年10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緝字第1218號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90號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9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中簡字第1363號112年度易字第933號112年度易字第933號判決日期112年6月30日112年7月31日112年7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中簡字第1363號112年度易字第933號112年度易字第933號確定日期112年8月19日112年9月14日112年9月1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13039號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13458號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13458號編號1至3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331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執更字第232號)。
編號456罪名詐欺竊盜竊盜、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⑴有期徒刑3月⑵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11年11月15日111年11月15日⑴111年6月7日⑵111年6月7日至111年6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2556號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2556號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緝字第103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1518號112年度簡字第1518號112年度簡字第1382號判決日期112年12月26日112年12月26日113年2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1518號112年度簡字第1518號112年度簡字第1382號確定日期113年2月15日113年2月15日113年4月1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3997號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3997號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5841號編號4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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