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9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916號聲請人威鉅登廣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宗原 代理人 廖婉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86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書記官余承佳┌─────────────────────────────────────┐│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91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合美廣告事│華南商業銀│101年9月5日│8,715元│GD0000000││││業有限公司│行二重分行│││││││ 葉椿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