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8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內埔巨星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佩芳 上列聲請人與 曾美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曾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對債務人之最新戶籍地址為債權催告通知,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二、請提出本件收取管理費之依據(如住戶規約或契約書等)。
三、請提出管理費繳費帳冊或債務人欠費紀錄。
四、請提出門牌號碼屏東縣○○鄉○○村○○路00○0號2樓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資料不可遮隱)。
五、請提出主管機關備查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及主委名單之文件。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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