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5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5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0511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務人 陳明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零捌佰伍拾貳元,及其中陸萬零貳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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