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交簡字第930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士交簡字第111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一峯
上列被告因案件,本院於民國95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
有誤寫,依職權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 許一峰 」之記載,均
應更正為「許一峯」。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
解釋在案。
二、本件被告之姓名為「許一峯」,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95年度偵字第7309號偵察卷宗中所附被告之身份證影本可稽
。本院前所為被告有罪之判決,其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
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洪慕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夏珍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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