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91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楊士昌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萬陸仟肆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楊士昌於民國(下同)109年02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50,000元,約定自109年02月24日起至116年02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
6.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0年04月12日止累計254,709元未給付,其中236,763元為本金;16,653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楊士昌於109年03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109年03月03日起至116年03月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0年04月12日止累計93,184元未給付,其中91,792元為本金;1,392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楊士昌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10年03月28日止累計58,554元未給付,其中53,974元為消費款;3,334元為循環利息;1,24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2918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36763元楊士昌自民國110年04月1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78%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91792元楊士昌自民國110年04月1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78%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53974元楊士昌自民國110年03月29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