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5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75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袁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壹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零叁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7500號)
(一)債務人袁林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4月02日止累計189,156元正未給付,其中40,312元為消費款;145,244元為循環利息(1996/4/1~2014/04/02);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