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移轉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8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玠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煒釧 間因111年度訴字第18號請求不動產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書記官張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