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52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5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520號聲請人 鄭榮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5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陶亞琴┌──────────────────────────────────────────┐│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南山人壽保險股合作金庫商業銀行│99年11月3日│150,000元│PQ0000000│││份有限公司│五洲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書記官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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