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7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8766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楊勝浩 債務人 陳思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叁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七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年息百分之0‧六五,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一‧三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