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76號原告 鄭淑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淑娟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萬7105元【計算式:(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217平方公尺×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萬9200元/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1/80=7萬9205元)+(同段445-11地號土地面積54平方公尺×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萬9200元/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1/8=19萬7100元)+(同段1810建號之建物課稅總現值16萬6400元×原告權利範圍1/8=2萬800元,見卷附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智分局110年3月10日中市稅智分字第1105302236號函)=29萬71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婉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書記官王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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