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補字第70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703號
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欽淼
訴訟代理人  吳信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梁忻媞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查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9,3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此為
起訴之法定必備程式,然原告尚未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冠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