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703號
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欽淼
訴訟代理人 吳信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梁忻媞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查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9,3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此為
起訴之法定必備程式,然原告尚未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