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1年上訴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248號
第250號上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秋原選任辯護人林武順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秋原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秋原(下稱被告)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即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經原審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之重刑,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被告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審判程度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參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六六五號解釋意旨,應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要件,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予以羈押。茲查其羈押期間至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即將屆滿,而經本院於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二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仍然存在,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王紋瑩
法官李水源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吳璧娟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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