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0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0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0459號債權人 李秉麟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勝華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第一款、第三款前段、第五一三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勝華發給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陳勝華簽發支票二紙,債權人屆期經提示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惟債務人陳勝華已死亡,請本院命債權人查詢債務人陳勝華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後,再為補正。是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四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七日內補正支票票號IN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並提出被繼承人陳勝華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此項通知已於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五日送達債權人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且本件債務人陳勝華於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前已歿,其未具當事人能力,債權人之請求於法不合,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書記官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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