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7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7242號聲請人 蔡明哲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庭佑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本件二張本票之利息起算日究為何?(因聲請事項係記載「如附表所示之次日」起算,語意不明,與附表不一致。
)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