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101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乙○○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壹仟參佰捌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經本院92年度重訴字第6號判決聲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三分之二,餘由相對人負擔。復由相對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家上易字第3號判決駁回相對人之上訴而確定。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認定兩造所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萬4162元。依上述裁判所示負擔,則相對人就聲請人所預納之費用應負擔2萬1387元(計算式:
6萬4162元/3=2萬138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爰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國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書記官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