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42號原告 許媛馨 被告 沈家誠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406建號建物,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前揭共有物之交易價值,按原告之應有部分計算為準,爰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00,000元(即原告陳報於民國112年1月買受前揭不動產應有部分之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書記官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