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交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號原告 吳佩瑛 被告 許三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1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黎錦福法官朱學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育全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