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5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5994號債權人 施翠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龍意醒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狀附租賃契約影本所示出租人非債權人,債務人亦未於契約書上簽章)。
㈡利息起算日為何?㈢釋明本件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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