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七六號
原告丙○○○原告乙○○原告甲○○被告双億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姚炎燈 被告丁○○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交訴字第二二七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七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榮郎法官高文崇
法官葛永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施惠卿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