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27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澤亦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7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澤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澤亦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九十五年訴字第一二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四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六萬元,並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三三五八號判決及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臺上字第八四五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八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一0一年七月六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一0一年六月二十九日法授矯字第一0一0一一二四七六一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陳憲裕法官王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懿庭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