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重簡字第1037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庚○○
被 告 甲○○○有限公司
8之1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何霖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重簡字第10373號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96年12月27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下午
5時整,在本院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彭松江
法院書記官 葉子榕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事實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丙○○○、何霖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伍萬柒
仟柒佰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丙○○○、何霖有限公司連帶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何霖有限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執有被告丙○○○所簽發,經被告甲○○○有
限公司(下稱上進公司)及被告何霖有限公司(下稱何霖公
司)所背書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紙,詎屆期向付款人為付款之
提示,竟遭退票,迭經追索無效,為此請求被告給付票款共
計新臺幣657,700元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支票
及退票理由單各3紙為證。被告丙○○○自認系爭支票之真
正,惟以現無力清償等語置辯。被告上進公司則以其並未於
系爭支票上背書,系爭支票上之背書係偽造等語,資為抗辯
。
三、關於被告丙○○○、何霖有限公司部分:
(一)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丙○○○簽發,經被告何霖公司背書
如附表所示支票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支票
及其退票理由單各3紙為證。被告丙○○○自認系爭支票
之真正,雖以現無力清償等語置辯,惟有無資力償還,乃
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最高法院19
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參照)。至被告何霖公司對於原告主
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
論期日不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
酌,依法視同自認,自應認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支票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支票上權利之行
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
索權;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
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
票據法第144條、第85條第1項、第133條定有明文。從而
,原告依據上述票據關係,請求被告丙○○○、何霖公司
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票款及自附表所示提示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即屬
正當,應予准許。
四、關於被告甲○○○有限公司部分: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又私文書除他造於其真
正無爭執者外,應由舉證人證明其真正,民事訴訟法第
357條定有明文,支票之背書係私文書之一種,背書人若
否認背書之真正,自應由執票人負舉證之責任,此觀之最
高法院48台上字第1480號判決意旨自明。原告主張前開如
附表所示3紙支票經被告上進公司背書之事實,固據其提
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3紙為證,惟為被告上進公司
所否認,且各該支票上關於被告上進公司背書之印文,核
與該公司變更登記表上公司之印文顯然有別,而上開支票
之背書是否真正,原告復不能舉證以實其詞,為其所是認
,則此部分主張之事實,即難憑採。
(二)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上進公司給付系
爭票款及自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6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部分判決,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9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書記官葉子榕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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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票據│發票人│票面金額│付款人│發票│提示│
│號│號碼││││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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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C6│丙○○○│二十三萬八│華南商│96年│96年│
││860││千八百元│業銀行│08月│08月│
││932│││銀二重│20日│20日│
│││││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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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C6│同上│二十六萬四│同上│96年│96年│
││860││千六百元││08月│08月│
││933││││31日│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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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C6│ 同上│十五萬四千│同上│96年│96年│
││860││三百元││10月│10月│
││940│ │││05日│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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