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親字第14號
原告甲○○
被告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推定生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已出境,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4年4月29日下午14時,在本院第第十二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家事庭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家如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親字第14號
原告甲○○
被告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推定生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已出境,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4年4月29日下午14時,在本院第第十二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家事庭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家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