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50號
聲請人 王俊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2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6月20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顯見股票確為聲請人所喪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判決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於113年6月20日張貼該裁定於本院牌示處,及登載於本院外網與司法公報,已滿6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366394-9
1
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