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5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50號

聲請人 王俊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2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6月20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顯見股票確為聲請人所喪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判決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於113年6月20日張貼該裁定於本院牌示處,及登載於本院外網與司法公報,已滿6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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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366394-9

1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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