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93號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曹誠上列受刑人因護照條例等案件,於執行中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曹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 曹誠前 因護照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民國103年4月11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9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曹誠前因護照條例等案件,先後經(1)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民國103年4月11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2)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9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上開兩案件接續執行,於101年5月10日入監執行,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11月20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且刑期終結日為105年12月9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0月1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考;又受刑人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5年8月9日,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經審核前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吳昆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一如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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