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簡上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號原告許妳一個未來 長島一郎 被告 楊基陸
楊政邦 上列原告因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554號傷害案件,對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淑芳
法官徐煥淵法官王振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淑燕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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