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41號再審聲請人 彭俊寬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 張富賓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2年5月19日112年度小上字第14號確定裁定不服聲請再審,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黃梅淑
法官高偉文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煜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