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六七號
聲請人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水上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乙○○相對人丙○○相對人丁○○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萬零伍佰肆拾伍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九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洪嘉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B書記官鄭翔元~F0~T40附表: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四萬九千九百二十三元││├────────┼────────────┼──────────────────┤│第一審送達郵費│五百二十元│原繳六百九十五元,退郵一百七十五元│├────────┼────────────┼──────────────────┤│本件送達郵費│一百零二元│共三份,每份三十四元│├────────┼────────────┼──────────────────┤│合計│五萬零五百四十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