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17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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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1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1700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即被繼承人 郁啟明 之遺產管理
人)法定代理人 周後傑 代理人 廖蘇隆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郁啟明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郁啟明遺產之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新臺幣肆拾肆萬捌仟玖佰玖拾伍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郁啟明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貴院99年度財管字第43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郁啟明之遺產管理人,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惟本案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爰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1項第4款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請求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查被繼承人郁啟明遺有臺北市○○區○○段一小段762、790地號及新北市○○區○○段81
4、814-1地號4筆土地,遺產總值共計4,459萬5,400元,管理報酬依上開要點規定,按遺產總值百分之一計算為44萬5,954元;另聲請人於代管遺產期間共墊付費用3,041元,是聲請人管理遺產期間之管理費用共計44萬8,995元,為此聲請酌定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被繼承人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遺產管理職務終結前,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報酬,其請求標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1項第4款規定可資參考。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其前經本院99年度財管字第43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郁啟明之遺產管理人,並對其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此有聲請人提出本院99年度財管字第43號裁定影本為證,並經本院調閱99年度財管字第43號、99年度司家催字第339號卷宗查明無誤,自堪信為真實。
(二)被繼承人郁啟明遺有臺北市○○區○○段一小段762、79
0地號2筆土地,其土地現值依據該2筆土地之公告地價及公告土地現值查詢資料上所載之公告現值金額計算,共計155,400元,此有聲請人提出之臺北市地價查詢多功能服務系統資料附卷可稽。另被繼承人所遺新北市○○區○○段814、814-1地號2筆土地,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核定該等不動產之最低拍賣價額合計為44,440,000元(即43,060,000元+1,380,000元),亦有聲請人所提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通知影本為證。是被繼承人上開遺產總值合計為44,595,400元(即155,400元+44,440,000元)。
(三)聲請人因管理被繼承人郁啟明遺產所墊付之費用合計為3,
041元,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代管被繼承人郁啟明遺產管理費用計算表1件、墊付費用明細暨單據影本等件在卷足憑。
(四)本件被繼承人郁啟明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聲請人依民法第1183條之規定,按上開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之標準,依被繼承人遺產(即44,595,400元)現值百分之一計算請求代管遺產之報酬445,954元,以及墊付費用3,041元,合計共448,995元。
本院參酌前開卷附被繼承人遺產相關資料、遺產管理費用計算表、墊付費用單據等,經核聲請人聲請酌定上開數額,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翟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