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587號原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法定代理人 楊新義 訴訟代理人 駱忠誠 律師被告 鴻昇 新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姜宜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於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CGB10006L「海巡岸際雷達系統維修、保養」採購契約第十七條爭議處理㈢約定:「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本總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20頁正反面),而原告所在地在「新北市中和區」,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區域,足見兩造係合意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至管轄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書記官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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