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0年度羅補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羅補字第107號
原   告  林家鴻
訴訟代理人 林玫杏
一、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宗翰吳文獅 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30元,應繳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藍友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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