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387號聲請人 劉達銓 相對人 夏勝勇 債務人 夏武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及債務人夏武雄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2年10月17日。
(二)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全部1分之1。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00元。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102年10月15日之借款。
(六)清償日期:103年1月14日。
(七)利息(率):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八)遲延利息(率):以每佰元月息百分之三計算遲延利息。
(九)違約金:以每佰元月息百分之三計算違約金。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債務不履行之賠償金壹拾伍萬元整。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夏勝勇、夏武雄,1分之1。嗣相對人與債務人夏武雄於民國102年10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03年1月14日,並簽有借據1紙為憑,相對人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詎屆期聲請人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本票各1紙(以上均影本)、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為證。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西屯區│大墩││0000-0000│建│155│48分之6│└─┴───┴────┴───┴───┴──────┴─┴─────┴──────┘┌─┬──┬───────┬────────┬────────────┬────┐│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1737│臺中市西屯區大│住家用,鋼筋混凝│第7層:97.69│陽台:│全部││││墩段0000-0000│土造7層樓│合計:97.69│11.17│││││地號│││花台:6.41││││├───────┤│││││││臺中市西屯區大││││││││容東一街7號7樓│││││├─┴──┴───────┴────────┴──────┴─────┴────┤│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號面積161.3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分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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