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家聲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聲字第269號聲請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代理人 高鈺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九年度繼字第五○八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張才仁 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死亡,茲聲請人為明瞭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其聲請拋棄繼承之情形,爰為本件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乃被繼承人張才仁之債權人乙節,據其提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刊報公告、信用卡申請書(均影本)、本院家事庭函、除戶謄本為證,堪認聲請人已盡釋明與前揭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能事。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