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秩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10年度重秩字第33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被移送人   劉天賜
       李晉瑋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
0年2月25日新北警莊刑字第110399692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天賜、李晉瑋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劉天賜、李晉瑋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0年1月25日0時58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巷○弄○○號1樓前
(三)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依被移送人劉天賜於警訊時所陳稱:「(問:你
是否有出手打人?有無使用武器攻擊?)我有把手舉起來。
我手持安全帽。」、「(問:李晉瑋何傷害你?李晉瑋有無
使用武器攻擊你?)他有攻擊我,他用右拳打我。沒有。」
等語,及被移送人李晉瑋於警訊時所陳稱:我們雙方有小爭
執一下,對方就突然作勢拿安全帽要打人,於是我們雙方就
打起來了,...我有出手打人,我用右手拳頭打他,我沒
有使用武器,...他有攻擊我,他用安全帽揮我等語,此
有調查筆錄在卷可稽,被移送人二人有互為肢體衝突之互相
鬥毆行為,洵堪認定。
三、按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
千元以下罰鍰:一、加暴行於人者。二、互相鬥毆者。三、
意圖鬥毆而聚眾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定有明文。爰審
酌被移送人劉天賜、李晉瑋僅因停車糾紛細故,即相互攻擊
,妨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寧非輕,及行為之動機、手段、違
反義務之程度、行為所生之危險或損害、智識程度、經濟狀
況、職業等一切情狀,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書記官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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