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訴字第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64號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136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被告乙○○對於其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供認不諱,又查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本件審酌被告為累犯,及其施用毒品海洛因情形,以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就本件法定刑最低度刑有期徒刑六月,因累犯規定須加重其刑,量處有期徒刑七月,已屬從最輕量刑,職是本件量刑尚稱妥適,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森田法官蕭錦鍾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敍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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