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2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2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2358號聲請人甲○○
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即被繼承人 鐘日鴻 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鄉○○○段97-28、97-29、97-30地號之最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
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書記官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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