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訴字第17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0號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代表人 陳彥伯 (局長)訴訟代理人 洪靜誼
張淑萍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邱記文 間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70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心弘
法官林麗真法官林淑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書記官黃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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