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簡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附民字第34號原告 阮詩雅 被告 謝炎輝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簡字第523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嘉年
法官張文愷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惠茹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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