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495號聲請人 阮日雄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逢甲分行購買新臺幣10萬元之借方、貸方傳票過院參辦。
二、請具狀確認聲請狀附表之發票人欄是否誤載(本行支票發票人應為銀行行庫)。
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