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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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301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董紹堂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7日所為之111年度易字第301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依職權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就程序部分欄二所載「又本案為適用簡式審判程序之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規定,此有罪判決書之製作,準用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規定,得製作略式判決書。」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原判決非以略式判決書之格式製作判決書類,是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就程序部分欄二所載「又本案為適用簡式審判程序之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規定,此有罪判決書之製作,準用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規定,得製作略式判決書。」之記載,屬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刪除,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育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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