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9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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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審訴字第979號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李榮春 原告與被告 康賢強 等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起訴之法定必備程式,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業已明揭其旨。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等公同共有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准予以分割,惟起訴狀訴之聲明仍有缺漏,且原訴之聲明與書狀內請求分割方式亦有不同,且如請求變價分割,原告亦未具體表明被告等就所得價金取得之比例各為若干,亦未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及附屬文件繕本,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9日通知補正後,迄今仍未補正。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提出完整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㈡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及附屬文件繕本。如原告逾期未補正,本院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