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550號
原 告 曹晉嘉
訴訟代理人 丁威中 律師
複代理人 羅婉秦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宛勵 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4,190費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
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