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重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重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重附民字第50號附民原告 曹世杰
曹仁杰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冠佑 律師
王妤安 律師附民被告 謝松荷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111年度訴字第1147號),經原告2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品潔
法官蔣彥威法官張琍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瓊儀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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