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5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211號
105年度簡字第56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坤霖輔佐人劉從平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9669號、第10711號、105年度偵字第1393號),本院合併判決如下:
主文劉坤霖犯竊盜罪,計參罪,均免刑。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期間為壹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劉坤霖罹患自閉症合併有輕度智能障礙,領有(自閉症)重度身心殘障手冊,其智能反應與理解能力較正常人下降,對於外界現實判斷及理解力明顯減弱,因其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其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分別於下列時間,為下列行為:㈠於104年10月12日凌晨4時14分許,在彰化縣○○鄉○○街○○
號之豬肉攤販開放式賣區,徒手竊取 洪祥裕 所有置放在該區冰箱內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物後,離去現場。嗣於同日凌晨4時50分許,在統一超商內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均已發還)。
㈡又於104年11月20日上午10時前某時,到彰化縣○○○○路0
段000號之家樂福賣場,利用該賣場人員無暇兼顧之際,徒手竊取該賣場所有置放在貨架上而由安全課人員 林淳格 所管領如附表二所示財物,並將之藏放在隨身攜帶之提袋內。同日上午10時17分許,劉坤霖僅將所拿取之百事可樂1瓶結帳,而利用上開結帳之機會,將附表二所示物品挾帶離去。甫離開結帳櫃臺,旋為該賣場課長 黃銘滄 等人發現,並報警處理,當場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均已發還)。
㈢另於105年1月30日下午7時30分許,在彰化縣○○鎮○○○
街○○號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和美糖友分公司(下稱全聯福利中心)內,乘店員無暇兼顧時,徒手竊取店內由助理營業員 邱南皓 管理之如附表三所示物品,並將之藏放在自備之塑膠袋及背包內。其僅結帳飲料5瓶即離開,嗣經邱南皓發現,報警處理,並扣得如附表三所示物品,始悉上情(附表三物品已發還)。
二、證據:㈠被告劉坤霖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陳述。
㈡證人即被害人洪祥裕於警詢時之證述、在場見聞證人 黃榮利
於警詢時之證述;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及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件;被害人豬肉攤賣區前監視器錄影電磁紀錄顯示畫面翻拍照片、現場照片暨如附表一所示商品照片計16張、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及被告之彰化縣自閉症學生鑑定證明影本各1件。
㈢證人即被害人林淳格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在場見聞證人
黃銘滄於偵查中之證述;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搜索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及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件;家樂福賣場每日損失紀錄表及交易明細各1件;如附表二所示商品照片9張、被告之彰化縣自閉症學生鑑定證明影本1件及監視錄影紀錄光碟1片。
㈣證人即全聯福利中心助理營業員邱南皓於警詢之證述、現場
監視器檔案、檢察官勘驗筆錄、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全聯福利中心盤點機商品名稱表、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件,擷取照片4張、現場及商品照片16張等件在卷可佐。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又被
告所為上開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核無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實質上數罪關係,應予分論併罰。㈡被告關於依刑法第19條第2項減輕其刑之說明
⒈刑法上之所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
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係指行為時之精神,對於外界事務之判斷力及依其判斷而行止之能力,較之普通人之平均程度顯然減退者而言。又犯罪行為人是否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情形,固屬醫學上精神病科之專門學問,非有專門精神病醫學研究之人,予以診察鑑定,不易判斷,惟犯罪行為人是否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有顯著減低之情形,則屬法院應參酌醫學專家之鑑定結果,就心理結果部分,依職權判斷行為人於行為時究屬限制責任能力與否,此不得視為一種單純之醫學或心理學上概念,進而以此概念代替法院之判斷,故雖經醫學專家鑑定行為人之精神狀態,提供某種概念,亦不過作為法院判斷之資料而已,法院應綜合全部調查所得資料以判定行為人於行為時之精神狀態,並論斷行為人是否因精神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
⒉查被告於92年2月18日經彰化縣政府送請鑑定,結果為自
閉症重度,並領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等情,有彰化縣政府105年5月19日府社身福字第00000000號函暨檢送之身心障礙者個案資料表及國立彰化特殊教育學校104年11月26日彰特教字第00000000號函檢送之彰化縣自閉症學生鑑定證明等件在卷可佐(參本院105年度簡字第560號卷第10頁至第12頁、104年度偵字第10711號卷第38頁至第40頁);又本院傳喚被告到庭陳述後,依直接審理所得,被告之意識清楚,雖可識別接受訊問之意義,然於本院訊問時,注意力顯然簡短間斷較無法集中,難以言語完整陳述,僅可以手勢比畫回答,且亦較為遲緩,而並非每個問題均能理解切題回答,嗣經本院依職權將其送請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鹿東基督教醫院(以下簡稱鹿東基督教醫院)鑑定其於本件案發時之精神狀況,經該院綜合被告家庭評估(個人/工作史、家庭內部系統、外部系統等)、前科/暴力行為史、身體狀況、精神狀態檢查及會談與行為觀察結果,認為:被告為自閉症合併有輕度智能障礙,領有重度身心殘障手冊。依據案父(按:即輔佐人)陳述、心理師及社工師的評估報告,個案為單親家庭,由案父養育長大,與案父關係密切,家庭經濟狀況為中低收入戶,個案父親因努力工作維持家庭經濟,漸漸缺乏對個案照顧與互動;個案作業智商為74、語文智商為41、全智商為58分,智力表現為中低認知功能智商程度,語文智商與作業智商分數差異大,此外,雖個案於日常生活方面可以自理,但是個案因其語文、理解及認知功能不佳,故對於文字的理解以及判斷能力有限,且自閉症其思考形式固著、內容僵化,情緒表達及人際互動能力缺乏。........如心理師所述雖可以文字或手勢區辨「偷」與「買」不同,但無法確認個案是否瞭解兩者的意義,以及所需承擔的責任。....因此,個案在此次竊盜行為時,雖並無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但....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為行為之能力,有顯著減低的情形」等情,有該院105年10月25日一○五鹿東院字第000000000號函檢送之精神鑑定報告書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各1件在卷可憑(參本院105年度簡字第211號卷第26頁至第34頁、第35頁)。
⒊是以就被告案發前後之反應以觀,佐以上開鑑定報告之結
論,堪認被告於本件行為時因有心智缺陷,其辨識行為違法及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較常人顯著減低等情, 爰依 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㈢免刑之理由
被告雖有竊盜前案紀錄,惟行為時間在104年底至105年初間,所竊取者亦多為食材之價值較為輕微之財物,手段亦屬平和等情,有被告前案紀錄及各該判決可佐(參酌本院104年度簡字第1593號、105年度簡字第206號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296號),而查被告如本案犯罪事實欄所為亦屬類似情節,然被告罹患自閉症合併有輕度智能障礙,領有(自閉症)重度身心殘障手冊,其智能反應與理解能力較正常人下降,對於外界現實判斷及理解力明顯減弱乙節,已如前述,又被告自幼其父母即已離婚,成長於單親家庭,被告父親即被告輔佐人雖對於被告關心,然因家中經濟端賴被告父親工作維生,因而無法全職在家中看顧被告,其父親於工作時,僅能由被告在家中獨處或到外遊走;且被告人際關係溝通困難,僅能以簡單口語或動作表達自己的需求,無法如正常人般表達,對於旁人提及某些文字語言,更會有負面情緒表現,其此疾病情狀,甚難與他人建立人際關係,因此於特殊學校畢業後,即不曾就業等情,則據上開鑑定報告載之甚明;酌之其因身心情狀,受教育學習之障礙高於常人,對外界事物之溝通、表達、思考之能力、社會人際關係之協調等項,易低於一般人,屬於在社會邊緣求生之族群,受教育及入社會求職謀生之過程較為艱辛且未能完整,確實較缺乏法治觀念及自我控制能力,綜觀其長期獨處無友,並因身心缺陷所擾生命歷程及犯案經過,情節殊堪憫恕,經依上開事由減輕其刑後,仍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再依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爰依與被告犯行有關之證據,併考量被告前案紀錄、所犯情節、被害人陳述、被告家人陳述等,審酌被告犯行所生危害較為輕微,所竊得之物均已返還被害人,更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66號解釋中,陳新民大法官協同意見書中之結論:「.....六、結論—社會與立法者何時『大悲心起』?國家對其子民,應當不分貧賤貴富,都應負起妥善的照顧義務。在強調個人自由化的時代,國家固然要鼓勵人民窮盡一切合法手段,來謀一己、一家之生計,以及追求最大的富足與快樂。但對於憑己力無法獲得社會公認最起碼的生活與物資水準者,國家當義無反顧的接手照顧與援助之。當國家未能履行這種職責時,即有愧於公理正義,且愧對於這些掙扎求生的國民。而國家施予這些待援國民的援手,不能是無法療飢禦寒的空泛道德訴求,而必須具體的在立法上、國家公權力實施上,提出真正有實惠的給付。然而在國家令人滿意的完成此神聖職責之前,吾人仍生活在一個不完美的社會之中。若干國民都不免面臨了失業、疾病、無助的打擊,徘徊在生存線上掙扎。現代法學基本概念已經告誡我們:『法律既不能作為提升道德風氣的手段,也不能作為徒然無用之維持最低道德水準的工具』。........。社會究竟是『以人為本』的社會,當絕大多數的國民已經衣食無虞的時刻,何妨反思一下:何不即刻『頓悟』,起而效法我國佛學大師 聖嚴 法師的名言:『大悲心起』來關懷並拯救這一批躲在社會陰暗角落掙扎求生的『社會棄兒』?本席合十禱告」等語之精神,本院認為依被告上開情狀,縱依刑法第19條2項、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屬情節輕微,顯可憫恕,因認被告不適宜受刑罰處遇,依刑法第61條第2款規定免除其刑。
㈣末按「有第19條第2項及第20條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
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但必要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前2項之期間為5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刑法第87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文。查被告經依刑法第19條第2項減輕其刑,已如前述,參酌被告上述前案紀錄,佐以鑑定報告所載建議事項:此個案為自閉症合併有輕度智能障礙,雖個案目前並無精神症狀,但是仍須考慮個案其認知理解能力不佳、判斷能力有限及思考固著僵化緣故,且個案目前家庭支持度缺乏,僅有案父1人照顧,但是案父因工作忙碌缺乏對個案生活功能安排,因此為避免再度有類似犯行並防範可能的潛在社會安全,故建議⑴是否考慮申請個案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⑵可以考慮安排個案至教養院或康復之家全日照顧並加強其判斷能力及法治觀念;⑶雖個案無精神狀,也可以考慮至精神科專科醫院慢性復建病房執行監護處分並可以同時接受職業復建訓練,加強人際互動能力以及強化認知理解功能及判斷能力,並藉由結構式環境教導其正確行為模式。此外,針對此個案更應該有醫師、護理師、社工師、職能治療師、心理師所構成之團隊,對於個案全人之醫療照顧等語,審度被告於104年底至105年初曾犯數件竊盜案件,雖情節屬於平和,且較為輕微,然仍造成被害人損失及困擾,是以本院認為被告目前雖無其他精神疾病,但無妥適之家庭照顧支援功能,其仍有再犯之虞,故命被告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本件係免刑判決,等同於刑罰業已赦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期間為1年,期以監護處分改善照護被告,以達到防衛社會之果效。執行中被告上開情狀如有改善而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法院得免予執行。
四、沒收㈠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經修正,並由總統於10
4年12月30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號令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另於105年6月22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第38條之3條文,自105年7月1日施行。而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新修正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本案關於沒收之諭知,即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先予敘明。㈡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
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5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所竊得如附表一、二、三所示物品,業已返還被害人,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稽(參104年度偵字第9669號卷第15頁、104年度偵字第10711號卷第10頁、105年度偵字第1393號卷第9頁),既被告已無不法利得,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但書、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19條第2項、第59條、第61條第2款、第87條第2項、第3項、第38條之1第5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書記官鍾宜津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名稱及數量│價值(新臺幣)│├──┼───────┼───────┤│1│香腸約0.5台斤│80元│├──┼───────┼───────┤│2│貢丸約8台斤│800元│├──┼───────┼───────┤│3│豬頭皮1件│80元│└──┴───────┴───────┘附表二:
┌──┬───────────┬───────┐│編號│名稱及數量│價格(新臺幣)│├──┼───────────┼───────┤│1│維大力汽水2L1瓶│37元│├──┼───────────┼───────┤│2│台啤蜂蜜啤酒1瓶│31元│├──┼───────────┼───────┤│3│奶酪夾心蘇打餅1包│55元│├──┼───────────┼───────┤│4│卜蜂原味雞塊1包│106元│├──┼───────────┼───────┤│5│家樂福蘇打風味雪糕1包│49元│├──┼───────────┼───────┤│6│家樂福芋頭冰淇淋1包│55元│├──┼───────────┼───────┤│7│阿奇儂冰砂芒果1包│32元│├──┼───────────┼───────┤│8│鹹鴨蛋2個│30元│├──┼───────────┼───────┤│9│鹹雞蛋5個│75元│├──┼───────────┼───────┤││鴨皮蛋6個│90元│├──┼───────────┼───────┤││鐵板麵4包│40元│├──┼───────────┼───────┤││冰鮮挪威鮭魚排1件│559元│├──┼───────────┼───────┤││大文蛤1包│47元│├──┼───────────┼───────┤││南美白蝦(4/5)1包│249元│├──┼───────────┼───────┤││香蕉1包│56元│├──┼───────────┼───────┤││1/2休閒襪1包│49元│├──┼───────────┼───────┤││香蜜烤棒腿1包│88元│├──┼───────────┼───────┤││大香腸1包│90元│├──┼───────────┼───────┤││一元滷味1包│70元│├──┼───────────┼───────┤││南美白蝦1包│109元│├──┼───────────┼───────┤││調味沙朗牛排1包│246元│└──┴───────────┴───────┘附表三┌──┬───────────┬───────┐│編號│名稱及數量│價格(新臺幣)│├──┼───────────┼───────┤│1│桂格完膳營養素-穩健配│999元│││方1罐││├──┼───────────┼───────┤│2│ 杜老爺 特級巧克力-瑞士│77元│││巧克力1罐││├──┼───────────┼───────┤│3│芝司樂高鈣起司1包│126元│├──┼───────────┼───────┤│4│芝司樂高鈣低脂起司1包│126元│├──┼───────────┼───────┤│5│Anchor高鈣安佳較低脂乳│105元│││酪1包││├──┼───────────┼───────┤│6│午茶時光巧克力禮盒1盒│178元│├──┼───────────┼───────┤│7│唯一錦繡榮華禮盒1盒│438元│├──┼───────────┼───────┤│8│芝司樂高鈣起司-鳳梨1包│126元│├──┼───────────┼───────┤│9│蟹味棒6包│294元│├──┼───────────┼───────┤││銘菓塔1包│99元│├──┼───────────┼───────┤││核棗糕1包│11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