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66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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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6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668號聲請人 王珮伶 即 陳素貞 之繼承人代理人 王繼成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書記官楊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