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96號

聲請人 林正河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之資料及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應補正之資料及證明:

(一)應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白底有綠色圓形圖案者,即附件四)「正本」。

(二)聲請人目前是否仍擔任臨時工?如是,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或僱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  

(三)如有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應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影本。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行文】。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並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四)應說明「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政府發給之保險金、社會津貼、中低收入戶補助等各項政府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金?若有,應說明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則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 官 王獻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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