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家親聲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親聲字第614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且屬因定期給付涉訟,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應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又相對人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現年00歲、男性,依內政部公布之112年度新北市簡易生命表所示,新北市00歲之男性平均餘命為9.4年;復參酌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新北市112年度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為新臺幣(下同)26,226元,是本件標的價額核定為2,958,293元(計算式:26,226元×12月×9.4年=2,958,29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收聲請費2,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李宇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書記官陳芷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