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3年度竹北簡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北簡字第266號
原   告 驊訊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期成
被   告 巨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央制
被   告 三商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舜
被   告  黃文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定。上開規定於民事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
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即明。
二、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巨誠有限公司、三商光
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文欽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前經核定為新台幣捌佰陸拾玖萬陸
仟伍佰壹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萬柒仟壹佰叁拾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捌萬陸仟陸佰叁拾元。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3日103年度
補字第880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9
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林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書記官陳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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