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330號債權人光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林祥 代理人 李明哲 上列債權人光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賴秉宥 即駿晉商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光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經濟部商業登記資料查詢可知,「駿晉商行」為獨資商號,且業已歇業,故其已無當事人能力,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以其設立負責人 賴益欽 為債務人始為合法。是請具狀更正聲請狀之債務人為「賴益欽」。
二、請提出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70,597元之計算式為何?併請提出其他相關釋明文件以供本院審核。
三、一、請提出債務人賴益欽(住彰化縣○○鄉○○村○○路○段○○號)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