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92號原告 龔啓宏 被告 龔正三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9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屏東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茂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書記官房柏均